因泄憤點燃他人衣服,是放火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聽檢察官為你以案釋法。 【案情回顧】 王某系某服裝店的員工,經常被店長張某當眾批評,其感覺沒面子,便產生報復心理。2023年1月4日上午11時許,王某來到服裝店(位于某商場五層)的員工宿舍,見宿舍無人,便用打火機點燃了張某放在床邊的衣服,衣服燃燒起來后,王某隨即離開。該店清潔工及時發現火勢并撥打了火警電話,火被迅速撲滅,所幸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經調查,王某放火行為導致過火面積4.5平方米,煙熏面積17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6113元。 【定性分析】 王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故意毀壞財物罪or放火罪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放火的行為,但其主觀上是想燒毀張某的衣服泄憤,其行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作為一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成年人,為了泄憤在商場宿舍燒毀他人衣服,其應當知道衣服著火會導致宿舍起火進而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卻仍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觀上放火行為已經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構成放火罪。
【檢察官釋法說理】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其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典型特征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侵犯,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且放火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屬于行為犯(也有稱之為危險犯,與之相對的為結果犯)。不以造成危害結果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只要實施了某種行為,即構成犯罪。 兩罪之間主要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實施放火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放火行為,本身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如果其行為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應認定為放火罪。 本案中王某的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我們應當結合燃燒對象物的性質、所處的位置環境、與周圍可燃物的距離等綜合判斷。王某雖是針對張某的個人財物進行焚燒毀壞,但其明知衣服屬于易燃物,在人員密集的商場,一旦燃燒起來,火勢迅速蔓延,后果不堪設想,卻放任這種危險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有放火的故意,客觀上該放火行為足以致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重大公私財產損失處于危險狀態,王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王某雖是出于泄憤目的燒毀他人衣服,最終卻是構成了放火罪。 【檢察官提醒】 生活中與他人發生矛盾糾紛時,應采取合適方式、合理途徑處理。切勿因一時沖動,采取暴力、放火等極端行為,否則容易釀成大錯,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供稿部門:曲沃縣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 李蒲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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