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山西振東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山西振東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制藥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振東制藥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2019年12月-2021年3月,振東制藥子公司山西振東道地藥材開發有限公司通過向平順縣龍碩種植專業合作社、陵川縣燎原中藥材專業合作社、平順縣梅海種植專業合作社預付中藥材采收款及向其出借款項等形式,將資金轉出至上述合作社,由上述合作社將收到的款項轉出至山西金都商貿有限公司、長治縣成誠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再由上述兩家公司將資金全部轉至你公司,你公司收到上述資金后用于日常經營、歸還股票質押借款等,合計金額7,114萬元。經查,前述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上述事實構成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你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該資金占用事項未在振東制藥2019年至今的年度報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3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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